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提到,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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